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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57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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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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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行风评议以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和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落实《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五)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1~100分)、良好(71~90分)、合格(61~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于本年度末进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过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忻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作为本年度市政府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不合格的部门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构建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重大工程实施,严格按规划规范管理行为,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必须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大地质勘查投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推进矿业经济区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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