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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21:44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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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发至有关企业)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奖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3.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附件1: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杨 力 副市长
副组长:赵福才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 焦伟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福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绍平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宇明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赵福才(兼)。
附件2: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管理细则
为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和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 考核指标
1.伤亡事故考核指标;
2.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标;
3.安全宣传教育指标;
4.安全基础管理指标;
5.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指标;
6.否决指标。
二、考核方法
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评小组,年中、年末各检查一次,按各分项考核标准打分,年终进行总评。
三、考核等级及奖罚标准
1.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2.奖罚标准
(1)先进。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先进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2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1倍的奖金。
(2)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80分至94分的,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从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提取10%,作为对县(区)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奖金,其中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可得本人交纳金额50%的奖金。
(3)不达标。县(区)政府经省政府考核评为不达标的;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经考评小组依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检查得分在79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从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20%。被扣罚的部分,作为市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奖励资金,从提取的和扣罚的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附件3:
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一)
伤亡事故(24分)
1.控制伤亡事故(20分)
在控制指标内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扣5分;重伤1人或发生一次急性中毒3人以上事故扣1分。
2.事故及时统计上报
(2分)迟报1起扣1分。
3.发生事故及时抢救并保护现场
(2分)未及时抢救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每次扣1分。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10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5分;缺1项扣1分。
2.安全目标未层层分解扣3分。
2.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分)
1.未建立扣5分。
2.缺1项扣1分。
3.未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扣2分;未进行预案演练扣0.5分。
(三)安全宣传教育(14分)

1. 安全教育(10分)
1.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扣2分/人。
3.按规定应进行全员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扣0.1分/人。
2.安全宣传(4分)
1.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月活动扣2分。
2.未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扣2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四)
安全基础管理(22分)
1.安全机构及人员
(4分)未按法规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扣4分。
2.各种安全资料
(8分)
1.无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无安全会议记录、无安全检查记录、无安全教育档案、无事故档案、无职业卫生档案、无事故隐患排查档案、无劳动防护用品档案等各扣1分。
2.内容不完整、记录不全各扣0.5 分。
3.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分)
1.未办保险扣2分。
2.每少10%扣0.5分。
4.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
(2分)
1.未按法律规定购买、发放扣2分。
2.未按规定配戴每人次扣0.1分。
5.新、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
(4分)
1.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扣2分。

2.未经市安监部门验收扣2分。
6.安全措施经费提取
(2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扣2分。
(五)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30分)
1.安全检查
(10分)
1.未有或未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扣2分。
2.隐患逾期未改,每项扣2分。
2.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
(10分)
1.隐患无整改计划扣1分。

2.未及时实施整改措施扣1分。

3.未按期整改完毕,每项扣1分。
3.工艺设备安全管理
(10分)
1.无安全防护设施每台扣0.5分。
2.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每台扣0.5分。
3. 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每台扣2分。
4.对危险设施、设备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台扣0.5分。
考核项目考核办法扣除分评定分备注
(六)
否决指标
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各类重特大事故。
2.有效遏制各类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应在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范围内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考核控制指标。
4.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并积极配合调查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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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事局
(2005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省编委办《关于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编办〔1998〕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确定岗位和职务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事有岗有责。
(二)精简高效。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性质、工作任务和内容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公开公正。事业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尽可能使岗位设置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突破。岗位设置应体现对岗位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优化,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复设岗。 
第六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二)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三)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明确岗位聘任的方式、岗位考核的方法和岗位聘期;
(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聘任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五)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批复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第七条 各类岗位设置要求
(一)管理岗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应服从服务于本单位中心工作,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要结合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合理确定岗位设置的规模和层次,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符合省人事厅《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文件所定比例,岗位设置层次必须与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相对应。对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一般不得低于编制数的70%。
(三)工勤岗位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以提供服务,保障运转为重点,合理确定工种岗位、技术等级,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应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四)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应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人员配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岗位管理与职数核定 
(一)管理岗位设置按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拨补)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其余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县级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根据市直事业单位设岗方案和现有实际在编在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每年核定两次岗位职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核定一般在每年的3、9月份进行,没有设置或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核定。未经岗位职数核定的事业单位,市县两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手续,工资部门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三)工勤岗位设置按《宁德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管理与考聘分开实施意见》(宁人发〔2005〕53号)文件执行。
(四)对“双肩挑”人员(即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把关。上述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与职责。工勤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期间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待,占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但原有工勤身份不变。
(五)岗位设置方案一经确定要作为今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未设置的岗位不得随意进人,现有岗位设置与实际人员配备不一致的要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等措施逐步落实到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单位性质、编制、职能、内设机构名称、实有人数、领导职数、专业技术及工勤人员配备数;
(二)岗位设置种类、等级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四)岗位聘期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和日常人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县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岗位审核、确认备案等制度,不断提高岗位管理的科学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宁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7年2月7日司一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决议,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裁定,我们意见,目前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总结》内规定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议,而未规定须将原判决或裁定撤销,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详细审查以资慎重。审判委员会既将案件交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即应予以撤销,另行裁判。这并不发生与法律不合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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