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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2:21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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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6)17号


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机关资金和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采购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及为开展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所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各采购需求单位)。
第三条 各采购需求单位无论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统计经费和省级财政经费),还是使用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自筹资金进行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包括三种类型: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我局开 展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分别按照采购项目分属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方法执行。
第五条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我局各采购需求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类型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国务院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 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具体采购事务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我局负责根据中标结果与中 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接受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实施前,应分别不同采购资金来源,获得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第六条 定点采购,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单位 ,财政部 门与定点单位签定履约合同;我局作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直接到定点单位接受服务、购买限定用品,由我局或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条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中心确定 的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特殊采购项目,由我局自行采购并负责直接与中标供 应商办理结算。
第八条 我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转发、拟订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局内具体管理办法;
(二)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审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各部门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五)负责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组织和联络工作等。
第九条 根据机关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任务需要,局机关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 办公室(财务基建处)、纪检(监察)室、技术部门及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一 位局领导亲自担任或指派。
第十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以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定点资料印刷品厂家的选择;
(二)汽车定点加油站点的选择;
(三)定点办公用品商家的选择;
(四)计算机耗材、复印纸张经销商的选择;
(五)会议、接待地点的选择;
(六)机关其他急需或特殊物品的选择。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遵照以下原则选择中标单位:
(一)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的要求和局领导指示,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 议标等采购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应保证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对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的物品或服务的采购,也应在至少三个供应商之 间通过询价、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
(四)对中标单位的确定,应事先制订一个严密的综合评价标准或办法,以得分最高者为最 终中标单位。在评价标准中,价格是最重要的因素,但不应是唯一标准。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信誉、服务等严格审查,制订并严格遵守开标、评标、开标 程序和纪律;
(六)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应在最终招标结果材料上签定署名意见。招标结果由组长提供局领 导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施应当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属于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 需要在参照当年局核定给各单位的中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下一年度的资金情况,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局财务基建处,由财务基建处审核经费来源后,报局 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分经费来源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基建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定点采购单位经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以招标方式确定。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在局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采购。
(三)属于分散采购的特殊物品的采购。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 )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招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若发现有成员违反纪律行为,成员资格撤销,并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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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33号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农业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8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渔民转产转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一)淘汰渔船1200艘,每年淘汰240艘。

(二)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户渔民上岸定居。

(三)带动3000名渔民转产转业。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本市户籍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即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二)实施内容。

减船和回收捕捞证;渔民安居工程;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外海远洋渔业等);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实施项目应与国家、省下达的相关任务相结合。

(三)实施条件。

1.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

减船以渔民自愿淘汰为原则,重点淘汰城区内的渔船,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减船的渔民需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淘汰渔船作拆解等处理。

2.渔民安居工程。

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捕捞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纯捕捞渔民困难户(不含半渔农户)。

3.渔民及其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渔民及其子女享受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穗农[2004]73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有效带动渔民转产转业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带动相应数量的渔民再就业,并按照市农业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5.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

组织渔民转产转业的宣传、调研;开展渔业资源和捕捞结构跟踪监测项目;项目组织、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必须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1.项目选择。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条件进行选择。淘汰渔船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渔民按《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淘汰渔船操作规程(暂行)》规定要求,填写《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渔船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渔民安居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渔民填写《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住房证明等材料。

2.项目上报。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的数量,向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申报市农业项目的统一要求向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渔民安居工程、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项目由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分别在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列表,连同申请表一并上报。

申报国家、省的渔民转产转业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逐级上报。

(二)项目实施。

1.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实施的各项工作。

2.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农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4.对减船和回收渔业捕捞许可证项目,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淘汰渔船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签定《淘汰渔船协议书》、办理渔船有关证件注销手续和出具淘汰渔船证明。

  5.渔民安居工程项目,要按照粤府[2003]97号文件的要求,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渔民安置住宅建设用地,统一编制住宅建设规划方案,并搞好“三通一平”等,解决渔民安居。鼓励渔民按有关规定自建、自购住房。

6.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按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四、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

2005年一2009年市级财政农业支出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其中减船补助(含激励)400万元、渔民安居工程补助100万元。

番禺区、增城市的减船项目由区(县级市)财政解决,市对已经淘汰渔船给予激励补助,补助资金奖励给区(县级市)财政(附件4);其他区(县级市)由市财政按省淘汰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渔民安居工程市财政补助50%,各区(县级市) 配套50%。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项目补助标准。

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项目。按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执行(附件3)。

渔民安居工程项目。每户市财政补助1.5万元。

(三)项目资金监管。

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资金要按照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粤府[2003]97号文件,结合实际,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保持渔区稳定。

(三)市农业局、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

2.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

3.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4.广州市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激励标准



附件1



广州市捕捞渔民自愿淘汰渔船申请表



申请人(船主)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船主身份证号

主机功率(千瓦)


船名号

贴附功率(千瓦)


船长(米)

捕捞许可证号


作业类型

船舶登记证号


船体材料

船舶检验证号


建造完工日期

其他


自愿淘汰渔船申请与承诺
本人自愿申请淘汰自有 号渔船,上缴渔船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捕捞许可证,保证今后不再新造及购置渔船。



申请人签名(盖章)

村 (居)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区 (县)渔业主管部门

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2

广州市捕捞渔民申请安居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年龄

曾用名


户口所在地

户口类型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情况


现居住情况


申请安居住房

建设情况


村 (居)

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区 (县)

渔业主管

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意见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序号
渔船功率档次划分(千瓦)
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拆解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区(县级市)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区(县级市)财政补助标准(万元_/艘)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件补助

1
7.35-9.99
1.5
0.75


1.5
0.75
0.05

0.05

2
10—19.99
3
1.5
1.5
0.75
1.5
0.75
0.1
0.05
0.05

3
20—39.99
4
2
2
1
2
1
0.14
0.08
0.06

4
40—59.9
5
2.5
2.5
1.25
2.5
1.25
0.17
0.08
0.09

5
60—79.9
6
3
3
1.5
3
1.5
0.2
0.08
0.12

6
80—99.99
7
3.5
5
2.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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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2010年11月25日,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1月24日至25日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同阿基洛夫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塔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一、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重申发展长期稳定的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表示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建交以来两国签署的一系列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加强高层交往,深化政治互信,积极落实双方业已达成的共识,扩大各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尊重并支持塔吉克斯坦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塔吉克斯坦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扩大对外交往所做的努力。

  三、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塔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认为保持两国贸易额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中塔经济技术项目合作是当前两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双方决定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深入挖掘合作潜力,改善投资贸易环境,创新合作形式,扩大两国经贸合作规模,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在对方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及其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四、双方强调,将充分发挥地理毗邻、经济互补优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推进双方在交通、通信、电力、金融、矿产、口岸、农业等领域合作。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推动中塔公路、胡占德-艾尼高压输变电线等大型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并为双方参与企业提供便利。塔方欢迎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塔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五、双方表示,中塔口岸领域合作成效显著,为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表示将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沟通,加快完善中塔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基础设施,改善通关条件,争取该口岸尽早实现全年开放。

  六、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和新闻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鼓励互办“文化日”、“文化节”等活动。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青年团体的交流,加强在互派教师、留学生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高校及其科研机构扩大交流与合作。双方指出,塔吉克斯坦国立大学孔子学院在深化两国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示将继续密切合作,不断改善孔子学院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

  七、双方指出,今年6月拉赫蒙总统阁下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功进行工作访问,对促进中塔关系发展、深化两国地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积极落实此访期间签署的有关协议,进一步加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在经贸、交通、能源、农业以及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强调,中塔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新疆-塔吉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是指导和协调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塔吉克斯坦务实合作的重要机制,双方愿积极研究尽早举行该合作分委会第一次会议。

  八、双方认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符合包括中塔两国在内的本地区各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地区各国和区域合作组织应为此发挥积极作用。双方指出,“三股势力”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九、双方重申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加强双方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禁毒合作,严厉打击跨国贩毒活动。

  十、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进行合理、必要改革,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方案寻求协商一致。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强调各国应根据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双方重申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总理会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地区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视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协作为本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将继续密切在此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尔·阿基洛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阿基洛夫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          阿基洛夫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于杜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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